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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25.1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2 标识应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当同一规格型号产品的产量
很少时,能效标识可采用打印的方式。
5.3 标识应采用不干胶方式粘贴或卡片式悬挂的方式。
5.4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电动机均应粘贴或悬挂标识。
5.5 标识应粘贴或悬挂在电动机的正面明显部位。
5.6 粘贴或悬挂在电动机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图案、
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定的基础
上按比例放大。
5.7 使用在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物以及宣传中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和
缩小,可以黑白印刷标识,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的产品应当按不同品牌、不同系列的产品按规格
逐一备案。
6.2 每个型号可作为一个系列,每个系列按机座号分为 80-160、
180-280、315-355 三段,每段视为一个备案单元,相同备案单元的产品
填写一份备案表,提交两个规格型号的检验报告,其它规格产品可不
提交检验报告。
6.3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 30 日内,通过信函等方式
提交《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 4),以
及 《 办 法 》 所 规 定 的 相 关 备 案 材 料 , 并 同 时 在“中 国 能 效 标 识
网”(www.energylabel.gov.cn)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
6.4 产品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5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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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核查和备案工作(因生产者或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符合本规则第 6.3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对标识信息进行登记、
存档、编备案号,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 6.3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
商及时补充材料或者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6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 3 月 15 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
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备案单元的标识
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效标识相关的资
料。
6.7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