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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上海进口清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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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有关要求,进口食品收货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办理手续具体如下:
一、备案对象:工商注册登记地址为深圳市的进口食品收货人(包括有进口资格的实际收货人和委托外贸代理办理进口手续的实际收货人)。进口食品的范围包括:肉类、蛋及制品类、水产及制品类、中药材类、粮谷及制品类、油脂及油料类、饮料类、糖类、蔬菜及制品类、植物性调料类、干坚果类、其他植物源性食品类、罐头类、乳制品类、蜂产品类、酒类、糕点饼干类、蜜饯类、茶叶类、调味品类、其他加工食品类、特殊食品类、其他。
二、需提交的材料:
(一) 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需盖章、法人签名);
(二) 收货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 收货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
(六) 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七)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八) 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九) 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十) 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十一)资料提交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需本人签名)。
三、办理流程:
(一)登陆“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及境内收货人备案管理系统”(http://www.jinkoufuwu.com),录入并提交有关信息,获取申请号和查询编号,凭申请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在信息录入时遇到问题,可下载用户手册了解。
(二)将以上所需资料准备齐全并按顺序叠放后,就近到深圳各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罗湖局除外)食检部门递交资料。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复出口)食品原料的、已在深圳局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须向所在辖区检验检疫机构食检部门递交资料。企业对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三)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自受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的资料按要求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告知企业不符合项。
四、注意事项:
(一)企业在收货人备案系统中录入信息时,请在“检验检疫机构”项中选定“深圳局本部”,否则不能在深圳局备案。
(二)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口食品报检时,应在报检单中“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内注明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
(三)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出修改申请,由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修改。备案管理系统保存收货人所提交的信息以及信息修改情况。
(四)对备案信息不符合要求的,收货人应按要求更正、完善备案信息。不按要求及时更正、完善信息的,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纳入不良信誉记录。
(五)收货人在申请备案时提供虚假备案资料和信息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编号。收货人转让、借用、篡改备案编号的,纳入信誉记录管理,并加强其进口食品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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