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 问:有的企业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条码印刷到商品包装上代替商品条码使用,可以吗?
答:不可以。商品条码表示的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是有区别的。二者的概念和应用范畴是不同的。商品条码主要用于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及物流单元的标识,是全球通用的并且是唯一的商品标识。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赋予的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代码证书上的条码用于标识一个机构,而商品条码是用来标识商品的。所以,企业不能将表示组织机构代码的条码印刷到商品包装上代替商品条码使用。
问:我单位是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我们的条码证书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可以转让他人使用吗?
答:不可以。《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系统成员对其条码证书、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但必须指出,系统成员对条码证书、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只享有专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所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条码证书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系统成员转让条码证书和相应商品条码的,有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0元罚款;对受让方要处以30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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