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
廊坊空气净化活性炭国家标准
空气净化活性炭国家标准
本标准是对于城市供水和工业用水处理中用作吸附剂的太或限制活性炭的规则。(限制活性炭指具有均匀圆状或均匀丸状的一种粒状活性炭)
1、 水分
按包装容器内所装的粒状活性炭分量,或按供应者散装运送时所走运的粒状尖性炭分量核算,水分不得超越8%。
因为供应者难以操控的环境条件,散装运送中也许增大活性炭的水分,答应超越8% 。
2、 表观密度 不得小于0.36g/ cm3 ,烟煤活性炭回流和排液后的密度(磅)按表观密度乘以62.43x0.85核算。
3、 粒度分布 留在最大号筛上的粒状活性炭不得大于15%,经过最小号筛的粒状活性炭不得大于5%。粒度规模可由收购者另行规则。
4、 有效粒度 必须在收购者规则的规模内。粒状活性炭通常为0.35~1.5mm 。(限制活性炭不适用)
5、 均一系数
均一系数是纠正好能使过滤资料的代表性样品的60%经过的筛孔巨细除以正好运用同一样品的10%经过筛孔巨细的比值。
收购者如无另行规则,粒状活性炭在滤器内回流和排液后,均一系数不大于2.1。(限制活性炭不适用)
6、 耐磨强度 用搅拌法或按球盘法作磨损实验测定,粒状活性炭的均匀粒度坚持率不得小于70% 。
7、 表面积
用氮BET办法测定,粒状活性炭表面积不得小于500m2 /g。
8、 孔隙容积
用gong置换和氦置换组合法测定,粒状活性炭总孔容积不得小于0.80 cm3 /g。
9、 水溶性灰分 用水获取办法测定,水溶性灰分不得超越4% 。
10、 碘值 作ASTM 4607办法测定,粒状活性炭的碘性不得小于500mg/g。
11、 通常杂质
不该富含对经活性炭处理水的运用者的健康发生有毒有害影响的杂质。
12、 特别杂质
不该富含超越<<水的化学物质药典>>规则的极限规模的特别杂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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