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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 9978-1999
耐火极限判定条件
试验过程中当8.1,8.2条中规定的任一项出现时,则表明试件达到耐火极限。
耐火极限以小时计,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8.1 非承重构件
a)失去完整性。按7.3.7的规定进行测量,当棉垫被点燃或背火面窜火达10s以上时,则认为试件失去完整性;当试件背火面出现贯通至试验炉内的裂缝,直径6 mm的探棒可以穿过裂缝进入炉内且探棒可以沿裂缝长度方向移动不小于150mm,或直径25mm的探棒可以穿过裂缝进入炉内时,则认为试件失去完整性。
b)失去隔热性。试件背火面的平均温升超过试件表面初始平均温度140℃或背火面上任何温升超过该点初始温度180℃时,则认为试件失去隔热性。
8.2 承重构件
a)失去稳定性。在试验过程中试件发生垮塌;或梁板构件的最大挠度,柱构件的轴向变形,柱构件的轴向变形速率超过规定值时,则表明试件失去稳定性。即:
梁或板构件的最大挠度超过L/20(mm),L为试件计算跨度,单位:mm。
柱构件轴向变形大于h/100(mm)或轴向变形速率大于3 h/1 000(mm/min)后, h为柱构件在加栽后,耐火试验前的初始受火高度,单位:mm。
b)当承重构件同时起分隔作用时,还应按8.1的规定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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