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 一、财税方面
第一条 凡进入上海金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企业,根据开发区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给予财政资金扶持。
第二条 扶持资金由地方财政返还。其资金主要用于区内企业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企业扩大再生产等。
第三条 入区企业在开发区注册并依法经营的纳税,参照纳税情况,财政给予以下扶持:
(一)高新技术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旗级部分,前5年全部补贴企业,后3年补贴65%。
(二)一般性工业企业,自投产经营之日起,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旗级部分,前3年全部补贴企业,后3年补贴65%。
(三)非生产性企业,投资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旗级部分,前2年全部补贴企业,后3年补贴50%。
(四)外商(包括港、澳、台)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旗级部分,前3年全部补贴企业,后5年补贴65%。
第四条 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及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和国内外知名大公司、大财团进区投资的工业项目,新技术项目,可采取特事特办的办法和特殊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财政资金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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